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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复审管理规定

2013-05-28 10:44:11 来源:河北外国语学院培训工作网 浏览:570

为做好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复审工作,保证测试质量,根据《河北省实施〈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细则》,作出以下规定:

一、各级测试机构聘请责任心强、积极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业务素质较高的国家级或优秀的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担任复审工作。

二、复审测试成绩,应严格执行《河北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细则》和《河北省实施〈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试行办法〉细则》。

三、复审范围及要求

(一)复审范围包括:一级甲等、一级乙等录音数据;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下的部分录音数据;评分差异较大的录音数据;计算机评分结果异常录音数据。

(二)具体要求

1.一级甲等、一级乙等录音数据。根据《河北省实施〈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细则》要求,一级甲等成绩在各设区市和省部属大中专院校测试机构复审的基础上,须经省级测试机构复审合格后上报,由国家测试机构组织复审确认。一级乙等成绩须由各测试实施机构全部复审,然后由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进行抽查(其中人数在30人以下的全部复查,31-100人的抽查50%以上,101-200人的抽查40%以上,200人以上的抽查30%以上。)

2. 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下的录音数据。各测试实施机构对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下的成绩进行有针对性的抽查复审。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可根据需要进行再次抽查。

3.评分差异较大的录音数据。指测试员对第四项评测成绩分歧较大的录音数据,要进行复审,测试成绩以复审人员评测结果为准。

4.计算机评分结果异常录音数据。因应试人操作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应试人员完成测试内容并有完整录音,但计算机未能完成1-3项测试内容的评分,需要测试员进行复审,测试成绩以复审人员评测结果为准。

5.复审工作,每组须由2名测试员分别对1-4项重新评分,共同完成。

6.建立复审记录档案。复审人员进行复审时,使用《河北省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复审评分表》(见附表),复审记录应规范、清楚、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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