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外国语学院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语言文字会议和全省语言文字会议精神,积极落实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要求,努力做好语言文字基地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河北外国语学院在人才培养、智力支持、活动支撑、合作交流、语言服务等方面的特色优势,打造河北外国语学院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品牌。我校根据《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外国语学院语言文字推广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发挥特色优势、示范引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阵地,是整合人才资源、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的重要平台,也是助力乡村振兴、服务河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开展语言文字活动推广、应用研究、会议培训、合作交流等工作,宣传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深入实施中华经典诵读工程,开展丰富多彩的经典诵写讲实践活动,加强语言文字和中华经典的研究阐释、教育传承及创新传播,完成国家和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交办或委托的任务。
第四条 基地为省级基地。基地类型为:传承推广。基地负责人:孙建忠。
第二章 基地职责
第五条 负责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的申报与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周期评定工作。
第六条 负责全面实施省语委、省教育厅制定的基地建设规划,执行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本基地具体建设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 根据基地地域、学科及专业等特色优势制定工作计划,组建业务团队,提供良好工作条件和基本运行经费,自主开展相关语言文字工作。
第八条 积极申报并承接省语委、省教育厅委托的语言文字活动推广、会议培训、研究应用、合作交流等工作项目,主动发挥基地在人才培养、智力支持、活动支撑、合作交流等方面应有的作用。在全国性或国际性活动中发挥语言志愿服务的作用。
第九条 根据基地研究方向和重点,以基地名义主动从国内外有关部门承揽纵横向研究项目,以基地为第一署名单位,出版发表各类相关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
第十条 做好各级各类语言文字教育培训、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
第十一条 基地自主开展的各类活动,尤其是大型聚集性活动,事先报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备案,同时做好安全防范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定期向上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汇报工作,按时上报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等材料,接受省语委、省教育厅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基地在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董事会统筹管理。成立基地领导小组,组长为孙建忠校长,成员为主管教学、教育、宣传、国际化等工作的领导,配备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第十四条 基地领导小组负责基地建设、制定基地工作计划、组建专业业务团队,提供运行经费、后勤保障等。管理人员负责基地语言文字活动推广、会议培训、合作交流等日常工作具体执行。专业人员负责基地在语言文字研究、翻译服务、人才培养、智力支持等方面工作。
第十五条 成立了语言文字推广和宣传中心。校级、院级、年级、班级设立专人负责语言文字推广和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语言文字推广和宣传中心职责是:
(一)组织师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
(二)中华经典诵写讲、“推普周”等语言文字活动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使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成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
(三)学校网站、电视台等媒体平台及出版物、校内招牌、广告、海报、横幅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情况,并进行检查、督导落实。
(四)语言文字活动、会议培训、研究应用、合作交流等各项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海内外各级各类网站、电视台、报纸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五)负责贯彻落实基地语言文字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为迎接省教育厅、省语委对基地的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周期评定工作,基地领导小组及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要要求做好基地工作,并留存好档案材料,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开展学校内部的自我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第十八条 考核方式
(一)年度考核。基地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省语委办,进行年度考核。
(二)中期检查。在每个评定周期的第3年,对基地进行中期检查。
(三)周期评定。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检查的基础上,每5年对基地进行周期评定和新一轮资格认可。
第十九条 检查评定的重点是:基地在人员、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的保障落实情况;承担国家和省级语言文字部门相关工作项目的落实情况;按照工作计划自主开展工作的情况;创新开展和示范引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普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的情况。特别注重考察基地服务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贡献度以及取得重要成果的情况。
第二十条 基地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周期评定结果均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一条 根据考核结果,省语委、省教育厅对基地予以经费、项目和资格等方面做相应调整。中期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将予以警告并要求整改。周期评定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基地,可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对周期评定结果为不合格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基地,撤消其基地资格。通过周期评定的基地名单,由省语委、省教育厅公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参与基地实施工作的人员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凡因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而导致基地工作实施出现不作为、拖延、中断等事故的,应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负责人因不执行工作实施计划或因管理不严导致出现严重事故,被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批评或评估为不合格的,追究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河北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