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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学院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4-06-03 19:48:44 来源:河北外国语学院培训工作网 浏览:3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经费管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做好中华文化的海内外传播与发展,发挥河北外国语学院特色优势,打造河北外国语学院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品牌,切实做好中华经典诵读工程,保障语言文字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地经费是指河北外国语学院用于基地建设的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河北外国语学院根据基地规划经费预算和基地的立项情况,提出基地的年度计划资助总金额,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学校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基地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基地经费纳入河北外国语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基地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与完成基地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二章 基地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河北外国语学院语言文字推广基地专项费用,用于传承推广的经费不得少于1/2,其余部分用于基地建设和学术交流等。

第六条 所用基地经费的使用必须与基地建设有关,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及场地租赁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临时人员聘任费、语言文字活动。基地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等费用参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按照学校具体要求执行。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或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项目负责人在确保设备预算合理的前提下,可自行选择通过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采购,并应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专用仪器设备及场地租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租赁与项目任务有关的仪器设备和场地的费用。

(三)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国内外举办的咨询、座谈、培训、验收、学术研讨、宣传推介、工作管理以及其他与项目任务有关的会议的费用,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会务费等;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组成员和外聘外请人员(含境外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含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项目承担单位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河北省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图书资料及专用软件购置,成果出版资助,资料赎买、录入、复印、扫描、翻拍、数字化处理、翻译、转写、标注、校对、加工制作,文献检索,设计、开发、策划以及通信和邮寄等知识产权费用和服务费用。

(五)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参与项目的本科生、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六)语言文字活动:指在基地组织开展中华经典诵写讲活动、推普周系列活动、语言翻译志愿服务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根据活动项目执行相关预算,有效落实活动。对于活动期间,教师加班等产生的一切费用,学校全力支持,100%给予解决。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基地政策咨询、研究课题申报以及组织评审等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基地固定成员以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0-20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0-10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10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0-10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0-8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八)经基地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其他必要的费用,含不超过经费总额30%的间接经费。 

第三章 基地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基地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基地各类经费预算须本着与任务相匹配的原则根据经费支出范围据实申报,批复后应当按照进度执行。预算如确需调整需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的有关预算调整规定,经基地领导小组核准后执行。

第八条 基地经费实行项目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开展情况据实报销。

第九条 基地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一)基地主任对内部所有经费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报基地经费总预决算和年度预决算,并逐级上报;

2.审核由项目负责人报送的项目经费预决算和拨款申请;

3.审议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申请;

4.监督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5.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监督检查。基地所有经费支出均由河北外国语学院财务处审批。经费支出应符合财务相关管理规定和内控要求,大额支出参照河北外国语学院相关资金审批规定执行。

(二)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的经费使用负责,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编制所承担项目的经费预决算并上报基地;

2.严格基地批复,合规高效地使用项目经费;

3.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相关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后上报基地执行。

第四章 基地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基地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按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自主支配使用基地经费。除明确的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外,其他经费由基地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基地有关要求编制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含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基地的检查与监督。经费使用期间如出现项目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基地报告。

第十二条 基地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项目负责人做好经费使用工作。基地对项目负责人在经费使用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绩效考评以及是否连续资助的依据。

各研究课题不得无故中止,对因故(指基地主要研究人员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中止的研究者,应另指派新的研究人员接替完成研究任务,否则基地应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或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致使研究课题被撤销的,基地应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工作完成后,基地将组织进行财务验收。通过财务验收是项目结项的前提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经费如有结余,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经费的,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基地可视情况采取缓拨、停拨经费额度,通报批评,终止项目任务并追回已使用经费等措施。构成违纪的,报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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