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其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开展测试是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
第三条 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的测试等级标准、测试大纲、测试规程,严格测试。
第四条 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
第五条 语委办对校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工作规划、计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第六条 在测试机构的组织下,测试由测试员依照测试规程执行。测试员应遵守测试工作各项规定和纪律,保证测试质量,并接受国家和省级测试机构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测试员分省级测试员和国家级测试员。测试员须取得相应的测试员证书。
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政策和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
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证书者,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具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
第八条 应接受测试的人员为:河北外国语学院在校教职工及全体学生。
第九条 学生的普通话达标等级,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条 不接受社会其他人员在我校测试站进行测试。
第十一条 在学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可随所在校学生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
第十二条 测试成绩由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等级证书遗失,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伪造或变造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无效。
第十五条 应试人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测试站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测试工作人员应遵守《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人员工作职责》,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应试人员应遵守《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场规则》,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的,按照《普通话水平测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测试站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收费标准,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并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