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加强我校语言文字标准化工作建设,制定本奖惩办法:
1.学校全体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以及各类活动中必须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和规范汉字。
2.各处室学院主要负责人、各年级组长、各班辅导员任对其所负责处室、学院、年级和班级用语用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规范用语用字情况即时纠正。
3.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除平时加强对各部门用语用字情况的监督检查外,每学期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及时通报抽查情况,并对被通报的集体实行扣分制,扣分标准为每次1-5分。连续两次扣分5分的部门,本年度取消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参评资格。
4.充分发挥语言教学活动在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中的主渠道作用。语言教学要重视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切实改变重知识,轻能力,培养良好的听说习惯和语言习惯,巧妙引导学生对语言文字的兴趣,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如讲故事、阅读、朗诵、硬笔书法、毛笔字等活动,不定期的检查学生的语言文字水平。对做的好的教师及学生给予适当奖励。
5.对在各类语言文字活动以比赛形式开展的,根据活动方案,颁发活动集体和个人奖,同时获奖的集体纳入每年的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中,根据获奖名次加分10分、8分、6分、4分、2分。师生个人奖,根据学校统一规定,以加分项的形式加入总成绩记入总排名,不再进行单独表彰。
6.设置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每年9月份表彰,主要针对当年毕业生普通话水平达标情况、语言文字活动获奖情况、规范用语用字情况进行表彰,且当年毕业生普通话水平达标情况在学校总排名在前50%以上的,否则不具备参评资格。获得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的语言文字工作负责人,则为本年度语言文字工作先进个人。
7.语言文字科研成果纳入学校科研课题、论文中进行表彰和奖励,不单独进行表彰。